2000年5月某日上午,在做生意的高某到该区某娱乐中心的舞厅娱乐时,将手提包和夹克衫存放在舞厅的存衣处,并交纳保管费0.5元。可是,当高某从舞厅出来去领取衣物时,发现包和衣服已经被别人取走。经该娱乐中心工作人员辨认,高某手持的取物牌确系工作人员发放,而取走衣物者交的取物牌是伪造的。双方遂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高某称,包内有现金1.3万元及身份证、票据等物品,而娱乐中心显然不愿认这个“帐”。因双方不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高某只得将该娱乐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1.3万元及衣服,并承担全部诉讼费。娱乐中心则辩称,存包处上方有“贵重物品自理,丢失概不负责”的醒目字样,原告称包内有大额现金,但他既未事先声明,也没有证据证明,故只愿意承担原告因丢失包和衣服所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制作的取物牌系长条形铁牌,其上印有号码。与伪造的相比,被告的取物牌由于使用时间较长,明显偏旧,而伪造的则较新、较薄,特别的牌上的数字,伪造的明显偏细。二者的这些区别,如果仔细辨认是不难发现的。因此,原告寄存的物品遭冒领,系由被告方未尽足够注意义务所致,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在法院的支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400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75条的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