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改善居住环境的人也越来越多,,对新房装修也比较讲究,因此,这类纠纷也屡见不鲜。近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于某诉称,2008年10月份,原告与被告李某签订房屋装修合同一份。原告给被告装修完毕后,被告只给付了30400元,还欠106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房屋装修工程没有如期完工,实际工期比约定工期长,同时,装修质量也存在问题。首先,墙面掉色;其次,电脑桌和书柜用料不是约定的实木复合材质;最后,儿童房里有个灯到诉讼时也没安装,而且卫生间的扣板被告所挑的也不一致。原告没有按约定将房屋装修好,故不能结算全部装修款。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装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房屋装修,总价款为41000元,工期为40天,具体日期是2008年10月13日至2008年11月23日。装修款的支付方式是合同签订后,被告先向原告给付订金21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再给付装修款10000元,余款待装修完毕后给付。至起诉时,被告只给付了30100元,尚欠10000元。原告诉讼请求的装修款10600元,其中10000是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未付的装修款,其余600元是在装修过程中原告为被告垫付的推拉门钱,此款庭审中被告也予以承认。
经法院调解,原告鉴于装修质量存在一定问题,同意减少装修费3600元,故被告李某给付原告于某房屋装修费及推拉门款7000元。此款当庭给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