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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卖车辆未通知,保险公司不免责

  发布时间:2011-11-18 09:42:19


20105月,张某向李某购买了某小型货车一辆,并办理了车辆所有权变更手续,将车辆及相关材料进行了交接,但并未将转移所有权这一事实通知保险公司,也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同年7月,张某驾车与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双方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与张某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为由拒绝理。无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根据该规定,张某受让车辆虽然没有履行保险变更手续,但保险标的的转让只是变更了所有权人,其车辆用途和危险程度没有显著变化,受让人继续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在车辆发生事故时,应继续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发生效力,张某依法享有保险利益。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理赔。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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