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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受损害 被帮工人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1-11-18 09:41:18


村民王某义务帮工时意外受伤,作为受益人的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720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义务帮工赔偿案,判决被帮工人李某赔偿义务帮工人王某医疗费、误工费共计1万余元。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同村村民,平日里关系处的不错。20108月被告李某因其住房需拆旧建新请求王某义务帮工。王某在李某旧房内清理垃圾时,旧房发生倒塌,当场将原告压伤。原告受伤后住院冶疗10天,共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为此,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某在被告李某旧房内清理垃圾这一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被帮工人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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