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拖欠原告高某的工资款及迟延履行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5日至2010年12月2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某建筑工地打工。工程结束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9256元。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其拖欠的工资。
法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款9256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理应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