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听到这个消息,每一个法律人无不为之高兴,身为法官的我也不例外。但是,工作中经手的每一起案件,让我深深地感到,虽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公民的法治意识还有待于加强,我们的法治建设还任重而道远。
2008年9月,原告付某与被告杜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合同签订时,原告需交订金1万元,待房款交齐时合同生效。合同签订时,原告交了1万元订金,不久,原告又交了2万元,被告将房屋钥匙交与原告。原告拿到钥匙后,对房屋进行了部分装修,同时交纳了物业费、电费和取暖费。之后,原告没有将房屋余款交齐,原、被告双方也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9年春天,原告经过所购房屋时发现门开着,进去一问得知自己所购房屋被卖。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一再表示,因原告一直不给钱,又找不到人才卖房的。其实,这是一起不该发生的纠纷。被告既然已收了部分房款且将房屋交付,那么就不该再将房屋出卖。如果被告有那么一点点的法律意识,他就应拿起法律的武器,坐在原告席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现在,自己却成了被告。
生活中,这样的例子还很多很多,通过这个案例,我想告诉大家的是,即使自己的权益受损,也要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或许,我们工作做的还不够,但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民法商法等相关法律日臻完善,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有法可依,因此,我们必须做到有法必依。在这样一个法治健全的国度,每一个公民又有何理由不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