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司法为民 -> 以案说法

撞车惹事协商无果 拔刀相向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1-11-18 09:36:41


 2010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的朋友吴某骑摩托车将刘某骑的摩托车撞倒,由陈某担保赔偿损失。201142721时许,刘某、宁某、詹某、马涛民等人约被告人陈某谈赔偿的事,见面后,刘某与陈某发生争吵,刘某用右手抓住陈某胸口衣服将他往后推,陈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将刘某右上腹捅了一刀后逃跑。后经法医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八级伤残。2011428日,被告人陈某在一网吧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刘某在本案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39 080.7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行为造成原告人刘某直接经济损失126 250.74元,被告人陈某应予以赔偿。原告人刘某提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未向本院提交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证据,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判处。综上,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陈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6 250.74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驳回被害人刘某要求赔偿被扶养人扶养费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杨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