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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尽家庭义务 妻子要求补偿

  发布时间:2011-11-18 09:36:07


丁某与蔡某于19907月经人介绍相识,19917月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婚后丁某一直在外地工作,对家里照顾很少。蔡某独自担起了家庭的重担。1998年蔡某自己70岁的父母来到家中养老,一时家中上有老、下有小,丁某开始对蔡某有了意见,并明确表示反对岳父母到自己家来养老,俩人常因为这件事吵架。2000年丁某向蔡某提出离婚,蔡某表示同意。但是,蔡某认为自己对家庭付出的义务较多,要求丁某进行一定的家务补偿。丁某拒绝了妻子的请求,他认为:蔡某赡养的是自己的父母,无权提出补偿的请求。双方对此问题无法协商,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和一定的家务补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法院支持蔡某的诉讼请求,判令丁某与蔡某离婚,并给付蔡某20000元的经济补偿。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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