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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公款为自己理财 触犯法律丢官又判刑

  发布时间:2011-11-18 09:35:29


 20065月至20098月期间,成某利用担任某单位领导的职务便利,以单位需要资金为由,未经上级领导审核同意私自到本单位账上借取公款供自己使用,同时采取将其本人和他人经领导审核批准的开支票据未予冲减原领导批准的借支的方式又予以直接报账,套取现金,以及报销本不应该发生的票据,先后多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用于参与炒股及基金活动,至今尚未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00余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且不退还,所挪用公款用于炒股及基金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量刑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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