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因给被害人滕某开了几个月的出租车,却因遭到滕某的数落而心生不满,遂产生将滕某出租车盗走对其进行敲诈的念头。2010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携带其子窜至被害人滕某的家门口,将滕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39600元的出租车盗走,连夜开至佳市。当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一张联通电话卡,数次向被害人滕某发敲诈钱的短信。晚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要求被害人滕某将5000元钱打入指定的建设银行卡后,答应将出租车退回。随后,被告人张某某托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佳市火车站支行ATM机上取出滕某打入建行卡的4600元,便将出租车开至依兰县城,之后,用电话告知被害人滕某停车的具体位置。次日,被害人滕某赶至依兰县城将被盗出租车开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盗窃被害人滕某出租车的手段敲诈其人民币4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能退回全部赃款,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