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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私仇千里“押人” 非法拘禁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1-11-18 09:33:20


 201113,在一次聚会上,杨某告诉朋友杨某、龙某(均已判刑),称其被某公司的吴某强奸。201114日龙某将杨某被强奸的事告诉被告人石某与邓某、宫某(均已判刑),并邀约他们一起找吴某帮杨某讨公道,并将吴某从外地带回鹤岗市,邓某、宫某与石某同意。1618时许由龙某、杨某出面以加盟吴某公司为由将吴某骗上车,上车后将吴某的手机拿走,六人强行将其带到工农区的一宾馆进行控制。79时许,龙某要吴某写一份承认强奸杨某并自愿赔偿杨某损失的协议书,但吴某只愿意赔2万元钱,不愿写协议书,龙某写了一份协议书要吴某抄,吴某不肯,于是龙某等人带起吴某开车到山区。下车后,龙某从车上拿出一把杀猪刀威胁吴某,不写协议书就将其手砍了,吴某被迫答应写协议书,于是大家又上车。在车上吴某写了一份协议书,但龙某不满意,要吴重写,吴不肯,龙某又将车开到一工程地段后将车停下,要吴某跪下,并用手拍打吴某肩膀,吴某还是不肯写协议,龙某等人只得将车开回宾馆。回宾馆后吴某表示愿意找朋友借钱解决此事,龙某遂同意他打电话。吴某将自己被拘禁的信息发给其朋友,其朋友接到信息后报警。1718时许,接到报警的南山区公安局民警到宾馆将被害人吴某救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遂判决被告人石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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