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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记仇十余年 持刀报复砍人

  发布时间:2011-11-18 09:32:14


十多年前,李某与同学发生争执并被打伤。十余年后,仍然怀恨在心的李某找同学报复未果便将同学的母亲砍伤。因构成故意杀人罪,经人民法院判处26岁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大约十年前,李某和张某是同学,二人在踢球时发生矛盾,张某将李某打伤。后张某的父亲带李某看病,此事得以暂时解决。

但是后来,李某的性格发生变化,一直对此事耿耿于怀,并认为自己做事不顺利。与女友分手都是因为张某把李某鼻子打伤了,便一直项报复张某及其家人。但都被家人阻止。

201010月的一天,李某又想报复张某及其家人,便事先准备了菜刀;当天12时许,李某到张某家经营的商店内,因未找到张某,遂持菜刀像张某母亲包某面部,肩部砍至数刀,见包某流血后离开。

次日李某在家属带领下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经法医鉴定,包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偏重),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李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在庭审中,李某辩解其开始时通过正当渠道解决问题,但因精神上有问题才去砍人,没有要杀人。就是张某把自己打成了重伤,其想还回去,但因张某不在家,自己一紧张才砍了张某的母亲。经法庭调节,由李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包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检查机关的供述及其实施犯罪行为时砍伤被害人的身体部位。可以证实李某具有故意杀人的目的。被告人李某未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矛盾,蓄意持刀杀害他人,造成一人轻伤(偏重)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李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应当对其减轻处罚;鉴于其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案发后在亲友陪同下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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