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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备从重处理

  发布时间:2011-11-18 09:30:50


某县人民法院受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起诉书指控王某犯有下列罪行:19972月某日晚,被告人王某携带钳、踩板、绳子等作案工具。进入新砖瓦厂盗窃输电用的铝线400米。盗窃后,被告人用斧头把铝线砍断,铸成铝块,销赃时被查获。由于被告人盗窃铝线,造成输电中断,使该乡农、副业停工停产,居民用电也受到了影响。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提起公诉。其后,法庭调查开始,控、辩双方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质证。审判长也讯问了被告人,查核案件事实犯罪证据,被告人均已供认。紧接着,审判长又讯问被告:王某,你19972月某日晚去新建抽水机房干什么?”王答:“我记不起我干了什么。”审判长又问:“你偷了什么没有?王答:“我只拿了一捆铜线,是放在库房柜子里的。”问:“有多少铜线?”答:“我也不太清楚,当时我拿了后就跑回家了,我托一亲戚帮我卖了,他给了我4300院前。接着,审判长宣读了乡抽水房的材料登记薄,证明机房铜线一捆丢失。然后审判长问公诉人对此事有什么要问。公诉人对此未作任何提问。这时,被告的辩护人向合议庭提出,被告人王某偷窃电线一事,起诉书未指控,对这一事实应该重新调查,补充起诉,建议合议庭决定延期审理。将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合议庭对辩护人的建议未予理睬,并认为,被告人偷窃电线一事已十分清楚,有证明材料,被告也供认,于是案件审理继续进行,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依法分别判处王某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有期徒刑3年、1年,合并执行4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要求上诉。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违背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他不符合“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盗窃铜电线的行为属于公诉案件的范畴,只有在公诉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公开审判。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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