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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可根据实际需要变更

  发布时间:2011-11-18 09:30:13


刘军、段红于1994年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协商一致:5岁的儿子刘辉随母亲生活,家庭财产中的冰箱、彩电、家具等全部归女方所有,刘军以放弃自己应当分得的共同财产一次性付清儿子抚养费。2002年,刘辉升中学,段红又生病下岗,要求刘军负担儿子抚养费。刘军以当年的协议、自己已经再婚,再婚时告诉了后妻自己没有负担为由拒绝。2003年段红以刘辉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将刘军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儿子的生活费与教育费的一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第37条明确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因此法院判决:刘军今年每年支付刘辉3000元生活费、教育费。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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