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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双方两套住房 离婚时妻子要求补偿

  发布时间:2011-11-18 09:29:43


王某与白某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登记结婚,一年后儿子出生。共同生活期间由于生活琐事冲突不断,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白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对离婚问题均无异议,但对财产分割问题存在严重分歧。经查,双方各自有婚前住房一套。但是王某的住房由于位置不方便二人上班,婚后一直出租,收益已用于共同生活,共有2万元。白某的住房虽然很小,但是距离二人工作单位很近,婚后双方一直在此居住。王某认为,自己的房子大收益多,且全用于共同生活。白某的房子小、收益小,用于共同生活的就少,双方不对等,所以白某应补偿自己婚前财产的收益,共计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所以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没有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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