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5月王红与赵东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1993年7月,赵东以做生意为名开始不回家,收入也不再主动交王红。在王红的逼迫下才能偶然给好女儿一些生活费,夫妻感情日益恶化。2003年春节过后,王红的母亲因癌症住院。王红是独生女儿,无力支付数额巨大的医疗费用。赵东又拒不帮助筹款,于是王红向同事借款50000元。王红2004年向法院提出离婚,赵东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扶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无异议,但是对王红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有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3款第(3)项、第41条之规定及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之规定,判决准予王红与赵东离婚。王红为治疗母亲疾病所欠的50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各负责清偿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