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元月初,被告人刘某、杨某(另案处理)在一起聚会,由刘某提议到某旅店从事色情服务从中牟利,被告人杨某表示同意。次日,二人按事前商议,在南山区附近的休闲中心、旅店,由刘某、杨某假装以嫖娼的名义,分别将被害人李某、任某骗出并挟持至某宾馆。在宾馆内,为达到控制李某、任某,强迫二人从事色情服务的目的,杨某采用殴打、威胁的手段强迫李、任二人服下所谓的剧毒小药丸,并扣押了二人随身携带的现金、手机等财物。元月1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刘某、杨某欲将李、任二人带往某场所,被害人李某以上厕所为由趁机逃脱并报警,当地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刘某、杨某当场抓获,并解救出被害人任某。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杨某以嫖娼为名将两被害人骗至一个陌生的环境,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威胁等强迫行为,并强行将被害人带往本市从事卖淫活动,二被告人对被害人的强迫行为已全部完成,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既遂)。鉴于二被告人在强迫被害人前往途中被抓获,被害人的卖淫行为未予实现,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被告人刘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