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三十日离婚冷静期
发布时间:2020-08-11 14:39:30
保障婚姻自由
倡导审慎对待婚姻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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