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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忠贞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1-08-01 08:53:53


张某(男)与陈某(女)结婚后,双方签定了一份协议,其主要内容为:任何一方都要洁身自好,不得发生婚外性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补偿名誉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50万元。两年后,张某与他人发生男女关系,被陈某发现。不久陈某起诉离婚,主张夫妻平分财产的同时,要求张某按协议另补偿某乙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是“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且夫妻忠诚协议中所议定的补偿,其本质是损害赔偿,包括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赔偿。损害赔偿是以损害事实为基础,其数额不能由双方当事人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适用填补原则,数额上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当事人有多大损失就赔偿多大损失,而不是凭空想象。故认定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是无效的。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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