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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子之手是情份,与子携老是责任

  发布时间:2010-11-30 12:36:17


一对年轻人在走入婚姻殿堂之前对自己也对对方承诺要执子之手,与子携老。可是时过境迁之后其中一方却早已把自己的承诺忘的无影无踪。

徐某与王某1971年恋爱并结婚,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很好,翌年以后徐某相继育有一子、一女,王某曾许下诺言要一生一世呵护自己的妻子。可是没过几年,王某就经常喝酒,酒后无故打骂徐某,并且对家里的事不管不问。二十几年来徐某为了把儿女养育成人一忍再忍,一个人担起了家庭的重担。2004年当王某再次打骂徐某时,徐某亦然搬到了儿子家,在此期间王某一次也没有给过徐某扶养费。徐某没有生活来源只能靠捡废品维持生活。而如今徐某已年近六十了,身体状况也不如从前,无奈之下徐某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为其支付扶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夫妻间依法互有扶养义务。徐某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王某作为丈夫有义务给付其一定的生活费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王某每月给付徐某扶养费300元。

夫妻之间本应互相扶助,这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义务。年轻时我们能够执子之手这是一种情份,而年老时我们亦应该与子携老,这即是一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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