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司法为民 -> 以案说法

流产两月丈夫欲休妻 诉离无据依法判驳回

  发布时间:2011-08-01 08:46:50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911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双方各自的一些缺点也许能相互忍让、克制。但时间久了,婚后生活免不了归于平庸,各种毛病、缺点逐步显露无疑。为生活琐事,夫妻间开始口角不断,矛盾不断升级。20103月,被告刘某怀孕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得到改善。但810日,被告刘某意外摔倒导致流产,原告张某不仅没有给予被告刘某必要的关爱,反而一味地指责刘某。2010109日,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1110日,被告刘某向法院提交了其在20108月的流产证明,并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中,被告刘某中止妊娠尚不足六个月,作为原告的张某不得提出离婚。为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离婚诉请。

责任编辑:杨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