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异后,因在探望子女的活动中,多次发生争执、扭打,激化矛盾发展到多次报警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鉴此,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中止男子李某对女儿探望权的一审判决。法官指出,因探望权的纠纷,已对双方之女确实造成了不良的心理负面影响。何时恢复探望,应待双方冷静反省后才能得以准许。
李某和张某结婚后,于2001年生育一女。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加之日常琐事之扰,致感情日趋淡薄,终于2006年提出离婚。经民政部门登记,达成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除了双方之女随母亲张某生活外,对财产也作了分割。
离婚后,双方因女儿的关系保持着一定的联系,但关系甚是勉强。去年国庆,李某以探望女儿的名义来到张某家中,不料又因琐事发生争执。由于争辩十分激烈,两人各自多次拨打“110”求助。之后,在民警的主持下,就探望权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了李某每两周探视女儿一次等内容。去年11月13日,张某驾车携女至李某处履行探望女儿交接事宜,竟又发生口角。
为主张自己的探望权,李某诉至法院。而张某提起反诉,以李某在探望女儿过程中挑衅闹事,已对女儿造成了惊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要求中止李某对女儿的探望权,并要求禁止李某到其住所。李某辩称,并未挑衅及骚扰张某,因为张某的男友和男友的亲属对其大打出手的原因,因此,不同意反诉请求。
法院认为,法律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在本案中,自去年10月起至今,双方就子女探望权事宜争执不断,矛盾升级并激化,直至引发肢体冲突,双方多次报警,公安民警多次出警处理双方间纠纷,但双方矛盾并未因此有所缓和。作为李毅,在探望权受阻时,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其并未采取合理方式,反而在张某住所外吵闹、谩骂,是双方矛盾升级的诱因。作为张某,亦应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处理好探望权事宜。因探望权的纠纷,对双方之女确实造成了不良的心理负面影响,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故双方就探望权事宜应暂时中止,待双方冷静反省后才能得以恢复。至于张某要求禁止李某到其住所,并不属于探望权纠纷范畴,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