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全国人民正在全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为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为大家介绍有关防控疫情方面的法律知识。
1、疫情期间被执行人系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例怎么办?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疫情期间,如果被执行人系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例,或受疫情防控影响确无法主动履行义务、申报财产、腾退和交付执行标的物的,可向法院请求暂缓执行。
2、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或者以暴力手段妨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抗拒或规避执行怎么办?
法院将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3、在疫情防控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4、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暴力或者通过信息网络等方式,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医护人员等从事防控疫情工作的人员以及来自疫区的人员,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5、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等防治、防护用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如何处理?
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6、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算工伤吗?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