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严明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执行。
被告人呼某于2010年8月29日1时30分,在南山区新广源煤矿井下工作时,因(放炮员)被害人孙某在放炮时有几发没响,耽误了被告人呼某干活,呼某随即与孙某发生争执,并对孙某拳打脚踢,致孙某左眼受伤,因伤情变化导致左眼球摘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呼某陪同孙某去哈医大医院、市人民医院等地医治伤情,并承担了相关的治疗费用。经侦查,被告人呼某于2010年10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鹤岗市南山区抓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呼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孙某也书面请求本案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呼某无视国法,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肯定。鉴于被告人能够主动认罪,庭审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能积极抢救被害人,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