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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人民法院:一样的3.15 不一样的普法宣传

发布时间:2020-03-14 13:41:19




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经过两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与施行,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什么是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做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2016年7月27日,原告马某从被告某公司在天猫网上注册的店里购买衣服28件,共计3892元。根据被告的网页宣传,实物合格证上标注的面料材质与被告网页宣传一致。原告收到该批衣服后,感觉衣服的面料不对,原告以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892元,三倍赔偿原告11676元,赔偿原告质检费、误工费等共计11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马某货款3892元,赔偿原告马某11676元及质检费200元,以上共计15768元。被告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购买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或者遇到商家侵权的行为应该怎么办?

1、作为消费者,要有基本的法律知识,要有维权意识,不仅要学法、守法,还要用法,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消费者在购物消费时,要记得索要发票并保存好。

3、在发生消费争议时,要及时向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咨询,寻求法律帮助。

4、在发生争议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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