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9日5时10分,被告人杨某驾驶黑HC0767号夏利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鹤岗市南山区六号派出所,将由东向西过横道被害人王某撞到,致其当场死亡。经鹤岗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经侦查,被告人杨某于案发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由此,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庭审中,被告人杨某主动认罪,且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肯定。鉴于被告人杨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综合以上被告人杨某的量刑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同时告知被告人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