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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父工作产生矛质 便招集人马大出手

  发布时间:2011-08-01 08:41:33


2009111215时许,被告人赵某因其父赵与同队工人因工作产生矛盾,便给被告人刘打电话,让刘召集曲某(已判刑)、赵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来到红旗二煤矿。刘某等人先对工人贺某殴打后,曲某又持刀将被害人白某(男,30岁)刺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白某外伤致腹部开放性刀刺、头皮挫裂伤。损伤程度:1、为重伤,2、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共同犯罪,犯罪中赵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检察机关指控正确,予以肯定。鉴于被告人赵某、刘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系自首,并在审理中能主动认罪,且能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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