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和家庭可以说是一个人一生中最重要的生活内容了,一个人成年后,将面临恋爱、结婚、生儿育女、赡养老人.....人类社会也是这样绵延向前发展的。然而,这和谐的音符也有被打破的时候,绝大部分人会结婚,也会有一部分人选择离婚,离了再结婚……这些在现代社会中也已不再是新鲜的话题了。
夫妻分开后,彩礼是否返还?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其盛行。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价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赵某(女)与刘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开始恋爱,并于2006年3月登记结婚,婚前刘某曾分两次给付赵某彩礼款2万元。婚后三个月,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庭审中,刘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赵某返还彩礼款2万元。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显然不符合前两项的规定;而第三项对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而应返还彩礼的,是指生活的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己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相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可以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刘某不能证明依靠自己的力量己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因此,刘某要求返还彩礼款的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被驳回。
男方买房、女方装修,离婚时房产升值,女方是否净身出户?
这种结果不公平的观点,其实是一种误解。女方如果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由于装修材料已添附到房屋,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装修款也相应地融入到房屋的价值中。根据民法的添附理论,房屋的总体增值当然包括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也当然会一并确定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整个房屋价值中所占的比例,给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以相应的补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不会损害女方的权益。
夫妻一方欠债,两个人应该共同承担债务么?
被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第三者张某购房向原告借款11万元,并同时出具一张借条。借款期间被告王某与被告钱某是夫妻关系,2015年1月两人因第三者张某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被告钱某所有,协议未涉及该笔11万元的债权。后因原告一直追问王某还钱未果,遂向被告钱某追款,发现钱某与王某已经离婚,且被告钱某表示对该笔债务毫不知情。原告屡次要求王某还本付息均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观点: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所产生的债务,该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知晓,并用于家庭开支,如果是大额债务还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予以认可。本案中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王某应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由于被告王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致使本案纠纷的发生,被告应承担责任。被告张某虽未在借条上署名,但王某所借款项是用于为张某购房,张某是该笔借款的受益人,张某与王某同居生活期间财产混同,该笔借款系王某为与张某双方共同事务所借,故张某也应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钱某在借款债务发生时与王某是夫妻关系,后来协议离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理应共同偿还,但王某所借11万元是用于为第三者张某购房,而非用于钱某与王某夫妻共同生活,故钱某无需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
在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的,分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第一,属于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二是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很多人根深蒂固的所谓传统观念“男主外、女主内”,绝大多数的婚姻是幸福的,但也有少数不顾家的男人在外胡作非为,本法有效的调整合理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让人知其何可为、何不可为。女性在“恶债”面前可以勇敢说:不!
经济基础不是衡量婚姻是否幸福的标准,但会成为破坏家庭幸福的导火索,和睦的夫妻关系应多一些理解与包容,也要学会防微杜渐,运用法律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值此佳节之际,祝福广大女同胞们节日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