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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维权周一让维权与爱同行】南山区法院民庭普法宣传之让我们一起对家庭暴力说“不”!

发布时间:2020-03-05 14:38:05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任何美好的东西,都是历经千辛万苦才能得来,婚姻亦如此。我们大部分的人,都是经过彼此长时间的磨合和相处后,步入婚姻的殿堂。可偏偏就是在这个向往美好生活的过程中,有时也会发生一些不美好,家暴便是其中之一,那么当遭遇家暴的我们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什么是家暴?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做了明确定义,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案 例

2014年明星黄某与丈夫离婚案在网上传的沸沸扬扬,黄某与丈夫多次爆发骂战,黄某曝光丈夫生活不检点,而且多次因为家庭琐事施暴于她。黄某报警并验伤,确认为脑震荡,同时曝光受伤照片以及去医院的验伤报告,最终两人离婚收场。

如何预防和反家暴呢?

“家庭暴力”大多由于施暴者自身畸形、变态的心理或者生理意识指导促使暴力行为的发生。因此,家暴并不是写保证书、道歉认错就能化解的。一旦发现自己的另一半有家庭暴力实施倾向,应当尽早准备收集家暴的证据,以防越演越烈的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受到“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请公安机关及时处警,并向住所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妇联反映情况。这样做的好处有两点:第一,能有效的阻止家暴后果的加剧;第二,在得到有效保护的同时,也固定了自己受到家暴的最有效的证据。

家庭于社会,是一个相对私密的空间。其中,夫妻家庭生活的私密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在取证方面,面临相当的难度。除了直接能够反映“家暴过程”的录音、录像及邻居的间接证明外,最有效的证据应该是,在被实施“家暴”后想办法报警,并要求公安机关做笔录、到施暴现场进行拍照、摄像以固定证据,然后在公安机关的委托下对伤情进行鉴定。同时,向住所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妇联反映情况。

法官说法

家暴后离婚能得到支持么?能获得赔偿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离婚的标准及法定的离婚事由。离婚的标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律明确规定的离婚事由包括: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

“家庭暴力”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离婚事由,一旦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之间存在家庭暴力,那么依法可推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家暴的受害者在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起诉离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家庭暴力一方面伤害了夫妻感情,一方面造成受害人一方身体和心灵的创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双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依法能得到相应的离婚赔偿。

施暴者要负哪些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而制定。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处罚规定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家暴的真相只有一个,就是有人施暴。当更多的人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个法律问题,在发生家暴事件时停止关于“为什么动手”的发问,而是把注意力集中在对施暴者的惩戒上,才能形成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社会氛围,帮受暴者打破沉默。当反对家庭暴力成为共识,当机制上有部门合力,社会上有热心的你,才能筑起反家暴的铜墙铁壁。

这正是:家暴无借口,改过为正途。社会零容忍,弱者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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