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岳某于2008年1月8日11时许,驾驶车牌为黑M21538大货车,在麓林山万里配货站用假名王某持假行驶证签定拉送玉米协议书,在宝泉岭将被害人张某(男,35岁)配货给陆某的玉米44.98吨(价值人民币62,972.00元)拉至庆安县路边,私自卖掉,得赃款4万元被其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岳某返还被害人现金七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岳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正确,予以肯定。被告人岳某在庭审中能够主动认罪,并在案发时主动返还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法判决被告人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