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一些年青男女相识后不久未经依法登记便在一起生活,造成诸多问题难已解决,便诉至法院求助于法律。
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6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6年10月30日生一男孩刘某。同居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因被告有业不就,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双方同居关系难以维持。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同居期间财产及子女抚养。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非婚生子刘某由原告郑抚养,被告刘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自2011年1月开始执行执行至其子年满18周岁时止。二、坐落在鹤岗市南山区(红旗乡合心村)63委4组砖瓦结构平房1户归其子刘某所有。三、外债26000元,原、被告各偿还13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