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法院
疫情期间,上亿元标的这样执行到位
“感谢法院!感谢法官!这个案子了结了,我们厂子就可以马上安排生产了!”
2月19日,在滕州法院科技法庭内,执行法官通过互联网庭审平台完成拍卖标的物——47285.09平方的房产、105867平方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的交付,促使三起执行标的合计达亿元的案件执行完毕。执结后,申请执行人一方的员工代表不住地连声道谢。
与以往不同,此次交付采用线上方式完成
案件详情
2020年1月,山田橡胶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淘宝网以79634670元竞得滕州经济开发区一停产歇业多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该橡胶科技公司日前已通过疫情期间复工申请,亟待完成所有权交付进行生产。
为保障复工企业尽快实现权益开工生产,完成腾笼换鸟,助力经济发展,同时避免因执行活动产生人员流动和传染风险,滕州法院执行四团队决定通过互联网庭审平台同时连线买受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拍卖标的租赁人,线上完成拍卖标的物的交付。
通过互联网线上庭审平台实现“防控+执行”两不误
对于向买受人送达过户必需的纸质裁定,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由工作人员送达至买受人指定地点。
对因疫情影响
陷入困境的当事人
滕州法院没有停下执行的脚步
亮起善意执行的“绿灯”
开启优先处理的通道
服务防疫大局
保障民生权益
青岛海事法院
互联网助力跨洲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高效审结
2月25日上午11点许,随着审判长刘小娜宣布“闭庭”,一起横跨亚洲、太平洋、印度洋、非洲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得益于互联网助力,案件当庭宣判,高效审结。
案件情况
天津某公司委托被告青岛某公司将781件水泥厂机械设备从上海港运抵至非洲纳米比亚的奥奇瓦龙戈市。被告遂安排“中远昆仑”轮/V.34将上述货物以多式联运的方式,运输包括从上海港海运至非洲的纳米比亚鲸湾港卸货,后转陆路运输至收货人鲸石水泥公司所在地纳米比亚的奥奇瓦龙戈市。
但在运输途中,781件货物中的22件彩涂钢卷未在卸货港鲸湾港卸货,发生货物短量。货方天津某公司为了不耽误水泥厂建设,重新购置了短少的彩涂钢卷,支付货款116119.99美元。天津某公司依据与原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提出索赔。原告赔付后取得了货损代位求偿权,遂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赔偿之诉,要求被告赔偿货损116119.99美元及利息。
开庭困境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律师春节期间回老家湖北荆州探亲,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被隔离不能出庭。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律师身处浙江宁波,也无法到庭。原定于2月25日安排的第二次开庭审理眼看无法如期进行。
互联网助力
疫情发生以来,青岛海事法院坚持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两手抓、两不误,全力推进互联网庭审模式,推动疫情防控与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党组成员、副院长李伟多次强调,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创造性开展工作,发挥互联网的优势,最大限度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了强有力的互联网技术保障,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审判长刘小娜决定第二次开庭采取互联网庭审模式进行。为确保互联网庭审顺利进行,开庭前两天,刘小娜积极与双方代理人沟通,详细解读智慧庭审平台的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确保线上庭审活动顺利开展,从程序上保证实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庭审中,合议庭主要针对责任期间、货损价值等原被告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之后原被告双方展开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在当庭合议后,合议庭对本起跨洲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当庭宣判。
互联网审判获肯定
一个具有跨洲、跨境涉外因素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原被告律师及合议庭成员分别位于三省三市,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互联网的助力,案件得以顺利开庭并当庭宣判。青岛海事法院积极推进互联网审判模式以及审判人员的敬业精神和专业水准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肯定。
原告罗律师庭后与刘小娜电话沟通时表示,自己在其他法院代理的案件均取消开庭。青岛海事法院在疫情期间创新实践互联网审判方法,采用互联网审判线上开庭审理的模式,极大便利了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她还掩饰不住自己激动的心情,在朋友圈发文:“疫情期间,首次在家体验互联网线上审判,执业这些年,首次经历当庭宣判,心情确实激动”。
被告代理人吴律师也表示,青岛海事法院使用互联网审判模式审理此案,在疫情特殊时期,既保障了案件审理进度,又使各方可以在无接触的情况下进行审理,极大地方便了异地律师办理案件,节省了办案成本。开庭材料和录音直接电子化,有助于大数据处理,为青岛海事法院点赞。
莒县法院
线上调解一起标的额超2000万元案件
近日,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莒县法院不等不靠、积极作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利用电话、微信等“线上”方式,尽快、妥善化解合同纠纷,减少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助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2月18日上午,莒县法院民一庭杨慧红团队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以电话和微信的方式成功调解了一起标的额超20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收到了良好的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公司因土地开发和转让问题发生矛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诉至莒县法院。该案时间跨度大,涉案标的额高,涉及被告企业改制、名称变更、相关主体权利义务转移等多重事项,案情较为复杂,同时关系着众多租赁商户利益,社会影响较大。
春节假期前,杨慧红团队已经进行了数次调解,但双方当事人分歧巨大,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春节假期后,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杨慧红团队分成两个调解小组分头调解,用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做开导说服工作,逐渐缩小双方当事人诉求差距,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解除签订的《房产、土地转让协议书》,某公司分期返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费200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支付方式。
该案的成功化解,及时有效地维护了涉案企业的稳定和职工、租赁户的利益,避免了长期诉讼对企业经营造成的负面影响,促进了涉案企业及时复工复产。
高青法院
“网络调解”助推企业按期复工复产
2月20日,高青法院互联网法庭,法官、人民陪审员和原、被告多方网络连线,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顺利结案。经过合议庭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企业实现自身诉求,被告企业因保全被查封的的账户也及时解封,按期复工复产。
案情提要
据悉,该案原告是深圳的一家公司,被告是高青本地的企业,在立案的同时,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的账户。被告提供财产担保,申请解除对其账户的查封,原告不同意,并提出保全复议。被告的账户被查封,造成复工困难。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通过电话积极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原告同意提前开庭,被告也自愿放弃答辩期,该案顺利通过网络开庭审理。
疫情特殊时期,为了让原被告企业尽快实现诉求、实现复工复产,庭审中合议庭积极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企业被查封的账户及时解封,使其能够按期复工复产。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高青法院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出台《关于为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的十二条意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即墨法院:线上执行,为企业复工护航
疫情拉开了距离,却不能阻断即墨法院执行工作的脚步。战“疫”期间,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运用信息技术,将执行工作从线下转移至线上,打通“疫情”阻碍,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月19日下午,即墨法院执行局通过线上送达和电话调解,促使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达成执行和解,帮助小微企业顺利拿回案款,保障企业在疫情期间顺利复工复产。
➡️该案被执行人许某于2015年向申请执行人李某借款4万元,一直拖欠未还,李某诉至法院。案件审结后,许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李某于2020年1月21日向即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悉,李某经营一家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企业资金十分紧张,急需该案案款缓解经营压力。为尽快执结该案,办案法官通过短信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并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线上沟通、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许某于2月19日下午3点将案款交到法院,李某当天下午5点30分便领到案款。“没想到在这特殊时期能这么快拿到案款,真是给我们送来了‘及时雨’!”拿到案款的李某对法院执行工作表示了感谢。
案款交接过程中,即墨法院对当事人均采取了安全消毒措施,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全程无直接接触,避免了疫情传播风险。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