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司法为民 -> 以案说法

矿工受伤 已仲裁 煤矿不服 至法院

  发布时间:2011-08-01 08:40:17


某煤矿诉董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仲裁裁决的赔偿数额调解成立,双方握手言和结束此案。

被告董某原系原告鹤岗市腾跃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井下工人,2009218日在井下作业时,被坍塌下来的岩石掩埋,经黑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鹤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应赔偿被告董某各项工伤待遇合计61807.94元,扣除原告已支付的4000.00元,再支付57807.94元及劳动能力鉴定费360.00元。原告对此裁决不服诉至本院,审理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原告鹤岗市腾跃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董某解除劳动关系。二、原告鹤岗市腾跃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董某工伤待遇57807.94元及劳动能力鉴定费360元。些款于201146日给付18167.94元,2011530日前给付20000元,2011730日前再给付2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鹤岗市腾跃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责任编辑:杨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