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刘某来到南山公司富力农场内的失主邓某家,趁更夫张某睡觉之际,二人将邓某家羊圈打开,盗走绵羊24只,山羊5只,价值人民币9552元。案发后,被盗羊群已缴回返还失主。经侦查,被告人李某、刘某于2010年9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鹤岗市南山区抓获。庭审中,二被告人均表示要主动缴纳罚金。
法院认为,二被告李某、刘某无视国法,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刘某积极参与并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依法惩处。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肯定。鉴于二被告人庭审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大部分赃物已依法追缴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故对二被告可予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期三年执行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刘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期二年六个月执行并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