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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车牌后藏匿 敲诈勒索领刑

  发布时间:2011-08-01 08:39:26


近日,法院审结一起盗走他人车牌敲诈勒索的案件。被告王某、刘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刘某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王某、刘某二人于20104月间,采取盗窃车牌后藏匿,给车主留联系电话,要求车主向其指定帐户汇款的方式,42次向多名被害人进行敲诈,索要钱款。既遂29起,得赃款人民币5550元被其二人挥霍,未遂13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无视国法以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刘某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刘某在庭审中能够主动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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