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丧心病狂的宋某使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奸妇女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犯强奸罪,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被告人宋某于2010年7月14日20时许,路经比优特超市南山店前时看见被害人庞某与一摩托车相撞,当被害人要回家时,被告人跟随至南山区9委选煤街一家属楼二单元,在该楼第三层平台处被告人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遭被害人拒绝。被告人遂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头部,并强行扒下其内裤,将被害人强奸。经侦查,被告人宋某于2010年9月30日被公安机关在我市南山地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使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肯定。鉴于被告人宋某能主动认罪,故可予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