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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为朋友 持刀行凶 赔偿额嫌高 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1-08-01 08:37:58


本是一件极为普通的小事,只因一方一时冲动、行为出格,使案件性质出现本质上的逆转,由一点小事转化为健康权纠纷,致使判决被告倪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238.70元。

20101121下午330分时,原告李某驾驶黑HC1193号出租车将被告倪某与其朋友等三人从南山矿公司处送至市委党校满江红饭店门前。被告等人下车后,原告起车卷起的雪溅到被告朋友谢某身上,谢便与原告争吵并撕扒起来,被告便持刀将原告左胳膊刺伤。原告住院治疗8天,被诊断为左上臂、前臂刀刺伤。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为4238.70元,其中医疗费2474.70元、误工费1500元、护理费与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各为120元、交通费24元。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作为出租车司机已安全将被告与其朋友送到目的地,因其无意而将雪水溅到被告朋友谢某身上致其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作为谢的朋友理应劝阻,却持刀行凶致原告受伤,依法应对其侵权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原告对被告伤人的后果并无过错。故被告要求减轻其赔偿责任的意见无依据,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全部经济损失4238.7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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