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司法为民 -> 以案说法

扮演角色诈骗 物归获刑罚金

  发布时间:2011-08-01 08:37:32


200836,被告人刘某、王某伙同郎某(已判刑)三人各扮演不同角色,以倒卖和收购1分钱纸币增值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刘某信任后,郎某又以倒卖纸币缺少资金为由邀请被害人刘某入股,骗得刘某现金人民币5 1000元,赃款被三人分掉挥霍。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王某的亲属主动向被害人刘某赔付了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  5 1000元)并主动向本院缴纳了罚金。被害人刘某表示愿意原谅二被告人并书面向本院递交了谅解书,请求法院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无视国法 ,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王某积极参与并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依法惩处。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肯定。鉴于被告人刘某、王某在审理中能主动认罪,且二被告人的亲属主动缴纳罚金并积极全额赔付被害人经济损失,说明其具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保护公民私有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0元。

责任编辑:杨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