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庭审的,可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二、向法院申请诉讼立案、执行立案或提交证据材料的,建议优先选择“移动微法院”等网上立案渠道,尽量减少出行。
三、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如需查询案件、联系法官,建议在工作时间通过办案法官办公电话联系。
四、对于确需来法院窗口办理起诉、缴费、提交相关材料的,一定要做好自身的防护安全,并自觉接受法院安保人员的严格检测。
五、对于来院办理申请再审、查阅档案等事宜的,在不超期限的前提下,建议延后办理。
六、对于2月3日之前已经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开庭的当事人,具体开庭时间请等待主审法官另行通知。
七、疫情防控期间,部分案件因采取相关措施可能会受到影响,我院将继续全力以赴,依法推进案件审理、执行工作。
谢谢大家。
南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468—3308016
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