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强与马晶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3个月就开始因经济问题吵架,加之双方家长的干预,马晶搬回娘家,俩人开始分居。宋强接不回来妻子,便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返还2万元彩礼。马晶同意离婚,但认为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况且部分彩礼用于购买结婚用品,坚决不同意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4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其中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为绝对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依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可以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宋强要求返还彩礼的依据是其为给付马晶彩礼及准备结婚借其表哥3万元外债,一直未能偿还,应当符合“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规定。经法院查明宋强婚后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3000元,远远超过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故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不符合法定情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最终驳回了宋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求。
宋强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审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