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钱,但到期仍未偿还,出借人直到两年后因急用钱才向其索要,朋友先是应允还钱,后又以债务已过两年诉讼时效为由不予归还,为此双方对簿公堂。近日,我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两年前,被告李某因有事需要用钱,便向原告王某借款2万元,并答应一个月内还清,并出具了欠条。此后李某没有将钱还上,碍于情面,王某也没有提出要钱一事。直到2年后,王某急需用钱,便找到李某要求还钱,李某表示当月月底还清,随后还主动为此出具了一份字据,一个月后王某再次找到李某要求还钱,李某表示其已咨询过律师,这笔钱已经过时效,不用还了,于是王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两年,但时效届满后是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但实体上民事权利并没有发生消灭。本案中义务人又向权利人承诺表示愿意履行债务,并且字据为凭,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就应该承担偿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