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2000年离婚,9岁的女儿由父亲抚养。不久,其父张某将女儿转学到外地的寄宿学校,并拒绝告诉刘某女儿的地址。刘某4年间写了近千封寄不出去的信件。对此前夫张某说女儿与其母亲感情不好不愿意见母亲。刘某诉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做了大量工作,张某才同意孩子可与母亲见面。此后,张某又再次拒绝探望。刘某又诉至法院。法院根据情况对张某采取了拘留并罚款等强制措施。
根据《婚姻法》条38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可以由离婚当事人在离婚时协议。离婚当事人在离婚的过程中难免有对立情绪,但是双方当事人在子女问题上应当理智。子女需要父母双方的感情,离婚后的夫妻不能将与对立对立的情绪,转化在子女身上,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