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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是多管闲事,还是依法办事?

  发布时间:2011-07-28 09:54:22


张某原系某公司老板,自其发达后,便与一未婚女子李某产生暧昧之情。久而久之,李某提出要嫁给张某共度今生。张某不忍心抛弃结发之妻,便伪造相关证件与李某到开发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在该地居住下来。张某的结发之妻来到开发区寻早丈夫,居委会帮助其找到了张某和李某,得知二人在此地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办理了结婚登记。几个月后,居委会发现其二人仍在此地潇洒的生活。原来张某的妻子性格懦弱,只要张某每月往家交钱,她就忍了。居委会认为张某和李某如此不道德,在该小区居住也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于是决定到当地法院将二人起诉。居委会是多管闲事,还是依法办事?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所以张某和李某所在的居委会有权到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张某和李某婚姻无效。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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