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中旬,黄某将其所有的车库(平房,无照)安装彩钢瓦屋面发包给钱某,钱雇用张某等人施工。7月8日7时左右,张某在施工时从屋顶掉下摔伤,当即被钱某送到医院住院治疗数天。房主黄某及雇主钱某分别垫付了部分医疗费,黄某本人也支付了一定数额的医疗费。张某伤情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十二个月,伤后需一人护理三个月。张某将雇主钱某及房主黄某告上法庭,认为钱某作为张某的雇主应承担雇员的伤害赔偿责任,而房主黄某将安装彩钢瓦的施工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钱某,应承担选任过错的责任,故要求二人互负连带责任共同赔偿黄某的经济损失。
法庭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钱某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作为雇主钱某依法应负赔偿责任。张某对其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目前国家对从事平房屋面彩钢瓦安装工程并无资质要求的规定,黄某作为该项工程的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钱某,对钱某的雇员张某受伤并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造成张某损害的赔偿责任,且在原告伤后给予了一定的补偿,据此张某要求黄某承担选任承包人过错责任并与钱某负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缺少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最终法院判决雇主钱某对张某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其他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并驳回了张某对房主黄某提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