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与李二系兄弟关系,父亲于2001年去世,母亲于2005年去世。母亲生前留有遗嘱,将登记在父亲名下的两户房屋全部由李二继承。母亲去世后,李大将李二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两户房屋,而李二认为应按母亲订立的遗嘱履行,李大没有继承权。经法院审理认为,母亲留下的遗嘱属部分有效、部分无效遗嘱。父亲去世时,遗产继承便已开始,因父亲没有订立遗嘱,首先应按法律规定分割出父亲与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父亲的的个人财产部分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母亲、李大、李二均享有继承权。而母亲订立的遗嘱因处分了父亲的个人财产部分无效,将自己的财产由李二继承的处分部分是有效的。因此,法院支持了李大享有一定继承权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