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院审理一起赡养案件,原告刘某在儿子年幼时,未对儿子尽主要抚养义务,现如今刘某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时,遭到儿子的拒绝,但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年轻时因与妻子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后来两人分居并最终离婚,离婚后,刘某对儿子不闻不问,儿子是由其母亲一人抚养长大的,期间刘某也没有给过抚养费,几十年过去了,刘某现已成了70多岁的人,并丧失了劳动能力,失去了生活的经济来源的没有人照顾,并需要有人赡养。无奈之下,刘某找到了儿子要求其尽赡养义务,而儿子以父亲在自己年幼时对自己不尽抚养义务,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刘某将儿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子女就不尽赡养义务。于是,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