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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必须向子女支付大学教育费吗?

  发布时间:2011-07-28 09:50:29


原告周慧,现年21岁,某大学三年级学生。20105月,其父母因感情不和而离婚。二被告离婚后不久,各自组成新的家庭。同年九月,原告周慧眼看交学费的日期已近,其父母均告知向对方要学费。原告周慧多次向父母要学费没有结果,只好委托律师将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其大学教育费1800000元。

我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慧现年已21岁,根据最高法院1993年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所以原告周慧请求父母支付大学教育费用,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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