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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子女探望权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1-07-28 09:49:56


李某与张某婚后生有一女,后两人因性格不和经民政部门调解离婚,婚生女孩由张某抚养。离婚后,对方因女儿的关系,保持着一定联系。有一次,李某以探望女儿的名义来到张某家中,不料又因琐事发生了争吵。由于争吵十分激烈,双方均拔打了110救助,后来在民警的坚持下,就探望权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李某每周探望女儿一次。而有一次,张某驾车携女至李某居住处履行探望女儿交接事宜,不料两个人又发生了争执。期间,李某将张某的轿车擅自开走,致张某只能携女打出租车回家,这一次以后,李某再也未能探望女儿。

为了主张自己的探望权,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而张某提起反诉。以李某在行使探望权时寻衅闹事,已对女儿造成惊吓,不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要求中止李某对女儿探视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利。本案中,双方就子女探望权事宜争执不断,矛盾升级并激化,双方多次报警,但矛盾并未因此有所缓和。对其女确实造成的不良的心理负担,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故认为双方就探视权事宜应暂时中止,待双方冷静反省后才能得以恢复。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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