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司法为民 -> 以案说法

该房屋应由谁承租

  发布时间:2010-11-30 12:29:17


最近我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案件,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签定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定为1500元,租期为一年,并采用书面形式,但李某住进去后发现外面下大雨的时候,房屋经常漏水,便通知王某予以修理,但王某迟迟未予修理,李某只好自己出钱维修房屋,但这些行为并未通知王某,后王某欲将房屋收回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李某以租赁期未到为由拒绝搬出。后李某因公出差并将房屋转租表弟赵某,王某多次催要未果情况下遂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搬出该房屋。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时,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此本案中李某维修房屋费用应由王某负责。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李某未经王某同意无权将房屋转租给赵某,故该转租行为无效,房屋应由王某收回。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