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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19-01-30 09:14:22


原告宋某与被告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12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并一次性将购房款108,240.00元给付完毕。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给付了购房款,被告也依约交付了房屋。但没过多久,原告居住的房屋阳台与主墙的交接处慢慢开裂。随后,室内的间壁墙和棚顶也开裂,室内的四周墙面开始长青霉毛,经原告多次粉刷处理也未能消除。原告遂找到被告协商解决,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赔偿原告因此所受到的损失40,000.00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给付原告房屋维修费15,000.00元,此后房屋再出现质量问题,被告不再负责。此案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原告既不用退房,又解决了房屋维修费用承担问题,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那么,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该条以房屋质量问题是否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为标准,将房屋质量问题分为两类: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房屋质量问题的和一般房屋质量问题。

一般房屋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在保修期内承担修复责任。所谓修复责任,是指商品房出卖人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质量瑕疵进行修理并达到质量要求的责任。关于保修期以及保修范围问题,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作出了规定。关于“最低保修期限”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五条第三项做出具体规定。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具体情形,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规定。从可否修复的角度考察,可以修复的,不能认为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经反复修理不能修复的,可以认为该瑕疵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产生了严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买受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并可请求赔偿损失。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4.5.1条对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标准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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